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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內容統一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紅色培訓教學內容,更好地弘揚井岡山精神,落實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井岡山紅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教學內容包括紅色培訓專題教學、現場教學、激情互動教學、日常帶班教學中設置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和擬定的教學稿等內容。
第三條 井岡山紅色培訓管理辦公室(簡稱紅培辦)負責組織成立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對各培訓機構的教學內容進行審定,紅培辦負責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在井岡山范圍內開展紅色培訓應當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章 教學課程設置、教材選用、教學稿擬定
第五條 各紅色培訓機構應圍繞學習井岡山革命斗爭史、弘揚井岡山精神,并結合培訓對象的具體情況,潛心研發教學課程,精心編寫教材,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精品課程和配套教材體系。
第六條 紅色培訓教材分為推薦教材和報審教材兩類。推薦教材是各紅色培訓機構應當從中選用作為學員培訓使用的教材(具體教材見附件 1);報審教材是各紅色培訓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寫并經正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教材。報審教材需通過評審委審查認定,經紅培辦確定公布后方可作為培訓教材使用。
第七條 各紅色培訓機構設置的教學課程、擬定的教學稿(含電子課件,以下同)應經評審委審定方可用于教學(8個現場教學點的基礎教學稿見附件2)。
第八條 通過評審委審查認定的課程、教材、教學稿不得擅自再作修改,如需修改,應將修改后的課程、教材、教學稿報評審委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用于教學。
第九條 教學課程與教材更新后,各紅色培訓機構應及時在教學過程中選用新的教學課程與教材。
第十條 編寫教材、擬定教學稿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有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內容;
(二)不得有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一致的內容;
(三)不得有與井岡山革命斗爭史和井岡山精神相違背的內容;
(四)不得有中央沒有定論的敏感政治問題和歷史糾葛;
(五)不得以欺騙、假冒、剽竊、泄露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有野史,教學內容應符合歷史事實,不得道聽途說、歪曲歷史、胡編亂造。
第三章 教學課程、教材及教學稿的審查流程
第十一條 各紅色培訓機構啟用新的教學課程、教材、教學稿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紅培辦提交審查報告,并將擬用教學課程、教材、教學稿以紙質版和電子版的形式報紅培辦。
第十二條 紅培辦在受理各培訓機構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應將相關材料報評審委審查認定。
第十三條 評審委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各機構呈報材料完成審查認定,在審查認定完成后由紅培辦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反饋至各機構,并將審定合格的教學課程、教材分別列入教學課程庫和教材庫。
第四章 懲處機制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在紅色培訓教學中使用未經評審委審查認定的教學課程、教材、教學稿,一經發現,紅培辦應當通知其停止使用,并補辦相關手續。培訓機構拒不補辦相關手續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在紅色培訓教學中擅自修改評審委審查認定的教學課程、教材、教學稿又未向紅培辦報備審查的,一經發現,紅培辦應當通知其停止使用,并補辦相關手續。培訓機構拒不補辦相關手續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井岡山紅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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