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1
余將別汝與父母兄弟去矣。追思家庭間父子兄弟骨肉手足之情,暨與汝十五年結婚之好,寧不凄愴傷心也耶!雖然人生自古誰無死,余之死,非匪非盜,非淫非拐,非殺人放火,非貪贓枉法,實系為國家社會,為工農群眾,含冤負屈而死。捫心自問,尚屬光明,公道未泯,終可昭雪。所難甚者,高堂父母,年近六旬,膝下兒女,均只數歲,汝亦尚在青春,諸弟均少能力,家無恒產,養育艱難。凡此諸端,不免耿耿。茲將后事,分告于下:
(一)余生未報父母養育之恩,死又增父母西河之痛,罪孽深重,上通行天。然此時亦無可如何。望告父母,毋以為感,倘來生有緣,再報寸草。祖母八旬有余,風燭之年,尤不宜使有悲意。
(二)岳父對余素厚,愧無以報,且龍弟新喪,兩老方深悲痛,切勿因余之死而益其憂。
(三)西弟嗜酒好牌,倡弟體弱多病,均宜保養,尤宜振作。家庭間,當和睦一氣,共撐困局,以分父母之憂。
(四)汝與余感情甚深,余死汝必欲苦守,然守節,亦大難事。余又素無積蓄,今以子女累汝,生活必感困難,可求余之老友設法以維日用。余死,汝之責任更大,切不可以為深悲。
(五)兒輩須嚴加管束,切勿因余之死而溺愛之,以致墮落。可讀,則苦讀;不可讀,則或工或農或商,務必有一定職業。榮兒體強,將來似可使學軍,以繼吾志。然須切戒其與人為意氣之爭,夙勵救國之愿。
(六)余之喪葬各費,必無從取給,可向杏農、光毓處借錢,免[勉]強了事,扶視南旋,一切均需從薄,得附先人墳墓足矣。
(七)此次被捕,承各方垂念,當為致謝。
亨瀚絕命遺言
戊辰十月初四
熊亨瀚(1894—1928),湖南桃江縣人。曾任北京《真共和報》編輯、護國軍第三路軍總司令部秘書、湘江學校校長、長沙市教職員聯合會主任等職。192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被派到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從事統戰工作,任省黨部常委兼宣傳部長。1927年“馬日事變”后,在湘、鄂、贛從事秘密工作。1928年11月7日在武漢被捕,27日解往長沙,次日被殺害,時年34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