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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失敗”給邊界人民帶來了苦難。在“八月失敗”中,敵人占領了邊界的縣城和平原,奪走了農民手中的土地,破壞了土地革命的成果。“當時有一句口號:‘農民分田,地主割禾’,真是太不值得。我們別的軍事上政治上的失敗都不算事,只有分了田而農民收不到谷,才是真正的大失敗呢!”當年的特委書記楊開明沉痛地如是說。
所幸的是,“八月失敗”后,毛澤東、朱德、陳毅率領紅四軍由湘南回到邊界,收復了大部失地,把被豪紳地主奪回去的土地又重新奪了回來。
為了挽救“八月失敗”的影響,鞏固土地革命的成果,邊界各級政府領導人深感土地革命的勝利果實來之不易,必須用戰斗來保衛。于是,從邊界黨的“二大”后,各級政府開展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號召各縣人民群眾踴躍參軍參戰。
“八月失敗”中,紅軍損失了一個主力團(紅二十九團)。因之,當紅色政權機關號令一下,整個根據地內,到處出現了母送子、妻送郎,上前線當紅軍的動人情景,送鞋送糧、慰勞紅軍、支前參戰的事例更是每不鮮見。邊界人民經過土地斗爭,看到了革命的前途和自身的利益,有一種當家做主人的責任感。在根據地內,永新縣做得最好,參軍參戰的最多。
二是號召踴躍交售公糧、支援革命戰爭。
1928年,是個好年景。土地分配后,解放了生產力,極大地激發了邊界廣大農民群眾的生產熱情。他們忘我地精耕細作,細心侍弄著由自己做主的田地。是年秋,邊界各縣獲得空前的大豐收。農業的大幅度增產,為武裝割據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但考慮到各地情形不同,貧富不一,邊界政權機關實行了因地而異的政策。在征收公糧、交納土地稅方面,寧岡人民表現了極高的熱情,貢獻最大。對此,毛澤東在《井岡山的斗爭》中一文記載道:“土地稅:寧岡收的是百分之二十,比中央辦法多收半成,已在征收中,不好變更,明年再減。此外,遂川、酃縣、永新各一部在割據區域內,都是山地,農民太苦,不好收稅。”“至于紅軍給養,米暫可從寧岡土地稅取得,錢亦完全靠打土豪。”
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種革命群眾組織。
革命群眾組織在邊界主要有兩大類:一是革命群眾團體,如共青團、工會、婦女會,主要由中共湘贛邊界特委和各級黨組織領導;二是革命群眾武裝組織,如赤衛隊、暴動隊、少年先鋒隊、兒童團,由各級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指揮。
這些組織,各地在“八月失敗”前均已成立。“八月失敗”中,都遭受一定損失,因此,有建立和健全的必要。經過一段時期的努力,各地很快地行動起來,把這項任務當成確保土地革命的勝利成果來完成。邊界的各級群眾組織的建立和健全,為后來保衛邊界紅色政權的斗爭,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
在邊界紅色政權的組織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無私支援下,根據地內,紅軍部隊得到了補充,紅軍給養有了保障;各地群眾武裝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而使邊界的武裝斗爭和根據地建設有了深厚的根基,土地革命成果由此得以鞏固。在此基礎上,《井岡山土地法》誕生了。
根據湘贛邊界一年來土地革命的實際情況,依照中共中央第37號通告《關于沒收土地和建立蘇維埃》及中央6月來信中關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精神,邊界黨在1928年10月4日召開的邊界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經過兩個月的醞釀、討論和修改,同年12月,《井岡山土地法》以邊界政府名義正式頒布。這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我黨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
《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分配土地數量標準:(1)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1)以鄉為單位分配;(2)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3)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坳地區)。以上3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此外,還規定了山林分配法、土地稅征收法及其他事項。
《井岡山土地法》,是毛澤東和邊界黨根據共產國際和黨中央指示精神,領導根據地人民進行一年多土地斗爭經驗的創造性總結。但是,由于無章可循,沒有任何經驗,這個土地法仍存在幾個明顯的“原則錯誤”: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的土地;二是規定土地沒收后“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而不是歸農民所有;三是“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這些規定,是與當時中國還處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階段的民主革命性質不相適應的,也是與中國農民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觀念的國情不相適應的。不過,對于這些“原則錯誤”,毛澤東在后來的革命實踐中不斷地進行了糾正。如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就去掉了“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只規定“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到1930年春,毛澤東就確立了土地分配給農民私有,并允許買賣的政策。1941年延安出版《農村調查》時,毛澤東還為《井岡山土地法》寫了按語,指出:“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界)制定的。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后來都改正了。”中央文獻研究室:《毛澤東年譜》上卷,第260頁注釋。
盡管存在著上述“原則錯誤”,《井岡山土地法》仍不失為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初期的第一部比較完備、比較成熟的土地法。它不僅直接指導了湘贛邊界的土地斗爭,也為黨和毛澤東土地革命路線和政策的形成作出了創造性的貢獻,為后來中國革命中我黨領導的偉大土地斗爭提供了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