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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新中國成立在即,各項籌備工作緊鑼密鼓地進行著。籌備工作共有6項內容,其中一項最為重要的內容,是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起草。
草案由周恩來負責。9月3日至11日,毛澤東和周恩來等一起討論修改這個草案。毛澤東對《綱領》草案做過多次修改,其中改寫了這樣一段重要的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各級政府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草案把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的性質、職責及相互關系做了清晰表述。
關于新中國的政體,毛澤東早有思考,在他的著作《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合政府》就有明確闡述。毛澤東認為,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既不能照搬蘇聯的蘇維埃模式,也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而是在一個短時間內在新解放區先建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作為準備,然后通過普選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
1949年1月,毛澤東在一份批示中寫道:各地新區外均應建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首先是區、村人民代表會議,方能防止命令主義與官僚主義。8月13日,毛澤東在北平市各界代表會議上講話說:一俟條件成熟,現在方式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即可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成為全市的最高權力機關,選舉市政府。
毛澤東的著作、批示、講話中,一再闡述人民代表大會的意義及作用,他應當是想起了在延安時,自己和民主人士黃炎培的那段“窯洞對”。現在共產黨要執政了,在制度設計上就要讓人民來管理、監督政府,從根本上杜絕官僚主義和滋生腐敗。
9月17日,新政協籌備會第二次會議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和其他幾個草案獲原則通過。
9月30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一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分為總綱、政權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臨時憲法。
《共同綱領》第二章“政權機關”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
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主義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并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
以上條文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共同綱領》第二章“政權機關”的一開頭是這樣表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
對于“人民”的含義和作用,毛澤東在1949年6月30日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這樣解釋:“人民是什么?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職權。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和舉行,則標志著一切權力開始由全國人民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集中行使。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20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以結束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結束由《共同綱領》代替國家憲法的過渡狀態。
選舉法的制定及按照選舉法進行的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的前提。為了進行選舉法的起草工作,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周恩來為起草委員會主席,安子文、李維漢、李燭塵、李章達、吳玉章、高崇民、陳毅、張治中、張奚若、章伯鈞、章乃器、許德珩、彭真、彭澤民、廖承志、劉格平、劉瀾濤、劉寧一、鄧小平、蔡廷鍇、蔡暢、謝覺哉、羅瑞卿 等23人為起草委員會委員。這個起草委員會有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具有很強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之前,為提前做好準備,1952年12月25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就召集有關人員召開會議,研究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問題。會后,周恩來將這次會議議定的普選方針概括為:這次普選運動是要全黨參加,政府出面,訓練,發動群眾,深入宣傳,認真選舉,以達到民主建政的目的。在1953年1月1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周恩來進一步明確指出: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原則是普選,實行普選最主要的還是基層的直接選舉。
1953年1月15日,《人民日報》發表《迎接普選,實行人 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社論。社論論述了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偉大意義,號召全國人民:“積極行動起來,認真地準備這次普遍的民主選舉運動。”
社論指出:在選舉中,我們把自己所真正滿意的和認為必要的人選舉出來,把國內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中有代表性的,對人民事業具有熱忱的,對待人民群眾態度正確的人選舉出來;尤其應該把廣大人民群眾中有顯著成績的英雄模范人物選舉出來。“我們的選舉是要使人民,主要是勞動人民,真正能夠選舉自己所樂意選舉的人去代表自己;同時要使被選出的代表真正能夠代表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把它反映到人民的政權機關中去。”
1953年1月,周恩來兩次主持召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會議, 認真討論修改,通過了《選舉法(草案)》。
25 日,周恩來把《選舉法(草案)》修改本報送毛澤東審閱, 并就選舉法的名稱等問題向毛澤東請示:“選舉法的名稱尚有爭議未決,有人主張選舉法前面應冠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字樣, 似亦無不可。”
26日,毛澤東對周恩來的信做出批示,同意周恩來的意見。
毛澤東當然同意。因為從井岡山根據地第一個紅色政權建立開始,確定由人民代表組成新政府,形成人民代表大會的雛形,隨著一個個縣級、省級紅色政權的建立,這種新的政權建立形式 一步步豐富完善,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確立,毛澤東都是設計者和參與者。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4年多了,取得了更豐富的執政經驗,也獲得了更廣泛的社會各界參與與支持,這個制度應當正式確立了。
經過反復修改后,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議。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22次會議,審議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擬定的《選舉法(草案)》。
受選舉法起草委員會的委托,政務院副總理、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和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鄧小平,就這個草案做了詳盡的說明。
他說,《選舉法(草案)》根據我國當前的具體情況,貫穿著一個總的精神,就是確定了一個真正民主的選舉制度。這主要體現在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 所謂普遍性就是按《選舉法 (草案)》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變成分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幾種分子所占人口總數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國的選民將占全國人口很高的比例。我們的選舉將是名副其實的普選。在這樣普選的基礎上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具有最廣泛的人民代表性的。
1953年3月1日,毛澤東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義,命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法》頒布施行。
因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是以人口為計算標準的,所以在選民登記的同時,進行了一次全國范圍的人口普查。
政務院確定以1953年6月30日24時為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計算標準時間,普查項目包括:姓名、與戶主關系、性別、年齡、民族、本戶住址等6項。
1954年1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表普查登記的結果:1953年6月30日24時的全國人口總數是601938035人。其中臺灣省 7591298人是根據1951年臺灣公布的數字。
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統計,全國進行基層選舉的地區,通過選民資格審查的人數為323809684人,這個數字只占選舉地區18 周歲以上人口總數的97.18%。而依法被剝奪選舉權利的人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進行選舉地區18周歲以上人口總數的2.82%。這說明了選舉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也證明了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具有極為廣泛的群眾基礎。
1953年12月8日20時30分,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云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前往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北京市西單區中南海投票站,投票選舉參加西單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投票站設在勤政殿,各領導人在驗證發票處交驗了選民證,領取和填寫了選票,相繼把自己的選票投進了票箱。
由于新中國成立不久,農村文盲比較多,選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就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不能搞無記名投票的,就召開選民大會,以舉手方式選舉代表;有的地方,則用投豆的辦法,在每個候選人的后面放一個空碗,選民如覺得誰有資格當代表,就在候選人背后的碗里放一顆豆子,以豆子代替選票,誰得的豆子多誰就當選。
中國古代有“撒豆成兵”的典故,當代有“投豆選舉”的新說。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之初的中國特色。
這一次普選,全國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達2.78億人,占登記選民總數的85.88%。選民中,婦女參加投票的占登記的婦女選民總數的84.01%。如此規模的選舉活動,在中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全國各地共選出5669144名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其中婦女代表占17.31 %。很多工業和農業生產戰線上以及其他各方面 的優秀人物,特別是全國著名的勞動模范和先進人物,都以極高的票數當選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1954年6月至7月間,全國150個省轄市、2064個縣以及縣一級的單位和中央直轄市的170個區,全部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出了參加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人民代 表大會的代表共1.668萬人。1954年7月底到8月中旬,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分別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了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全國25個省,內蒙古自治區和14個中央直轄市,共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136人。解放軍也召幵了軍人代表大會,選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60人。華僑事務委員會在有國外華僑代表參加的僑務擴大會議上,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至此,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部選出。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54年9月15日至 9月28日在北京召開。代表總人數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 少數民族代表178人。在這些代表中,包括了中國當時所有的民主階級和民主黨派的代表,工農業勞動模范、武裝部隊英模代表, 著名的文學、藝術、科學、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代表和 中國各民族各階層人民的代表。這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各界代表參加的一次盛會。
會議選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務委 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并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人選的決定。
最為引人注目的是,會議制定和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人民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全票通過,共4章106條。“五四憲法” 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是在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
現行《統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斗。
《憲法》在表述上用詞更為準確、精練,其內容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與《共同綱領》一致。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它標志著:人民代表由普選產生,體現了民主的廣泛性;規定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開始成為國家主人;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人民有了行使政治權力的唯一機關。
至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成為一種全新的、體現人民 當家做主的制度。
這個制度也經歷過曲折。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全國的政治生活處于一種混亂的非正常狀態,經人民代表選舉的國家主席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就被剝奪了權力和人身自由,甚至被非法關押折磨而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處于停止正常運轉狀態。這種狀態到1975年召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開始局部恢復。
從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開始,在“文革”期間被破壞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相關的法律得以逐步恢復,到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經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新憲法恢復設立在“七五憲法”中廢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職務;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 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等國家領導人連續 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除了原憲法中諸如“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 續革命”的“文革”語言;實現了黨政分工,一定程度上理順了黨與法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人的糾錯機制,也用在制度建設上。王陽明說: “不貴于無過,而貴于能改過。”
現行憲法為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后頒布實行的。這個憲法的一個新亮點,是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人憲法。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井岡山根據地的紅色土壤里發芽,歷經戰火硝煙、腥風血雨、艱難曲折,經過幾代共產黨人的栽培,已經在中國的土地上深深扎根,長成了枝繁葉茂的參天大樹,成為獨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
從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華大地就處在無窮無盡的戰火和動蕩之中。西方列強堅船利炮的入侵,軍閥你來我往的爭斗,把中華大地打得千瘡百孔、體無完膚。五千年的文明將要斷送,華夏大地在一寸寸淪陷。亂世中最受其害的是這塊土地上的人民, 他們棲息的家園毀了,土地荒蕪了,只落得食不果腹、四處飄零, 在動蕩的夾縫中茍活求生。對一個有著世界上最多人口的民族來說,這樣的磨難太長時間了,苦難深重的人民真的需要一個安寧的環境來休養生息了。這樣的環境應該由國家打造提供。于是,從20世紀初開始,一批批的仁人賢士不斷尋找這樣的理想社會。
孫中山是一個杰出代表人物。他創立興中會、同盟會,聯合革命力量,發動武裝起義。1911年,在他的領導和影響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結束了統治中國幾千年的君主專制制度, 開創了完全意義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但辛亥革命未能改變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未能改變中國人民的悲慘命運, 沒有完成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的歷史任務。
10年之后,一群熱血青年聚集在浙江嘉興南湖的紅船上,一陣深沉的《國際歌》歌聲,宣告了中國共產黨的成立。從此,這個群體自覺擔當起建立一種新型社會制度的歷史使命和艱苦探索。
從最初的國共合作,到被迫開展武裝斗爭,到轉入鄉村建立紅色政權,再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立國實踐,以毛澤東為杰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一步一步向著建立一種人民當家做主的理想社會制度邁進。
是僅僅停留在改朝換代淺層面,還是創建一個全新的社會形態?這是兩種不同社會制度設計的根本區別,是兩種不同文化的構建,也是從第一個工農兵蘇維埃縣政府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以及后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以往所有朝代的分水嶺。所以毛澤東說,我們不但善于破壞一個舊世界,我們還將善于建設一個新世界。
2014年9月5日,習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關鍵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我們國家的名稱,我們各級國家機關的名稱,都冠以‘人民’的稱號,這是我們對中國社會主義政權的基本定位。”
仰望參天大樹,讓人更有底氣和自信。